66-因果(Cause-Effect)

66-因果(Cause-Effect)

“因果”是一個轉換模式範疇。在這個範疇中,因果關係明確的或含蓄的包含在言語描述內的兩個經驗之間。由於這些關係是複合式相等,它們在深層結構可能是準確有效的,也可能是有誤差的、無效的。例如,在“批評他會讓他遵守規則”的陳述中,批評的行為具體怎樣讓個人遵守規則並不清楚。這個行為可能正好導致相反的結果。這種陳述使很多具有潛在重要性的遺漏連結未得到詳細說明。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因果陳述都是無效的。有些是有效的,卻是不完全的。還有一些是有效的,卻只是在某些條件下才有效。實際上,因果陳述是未指明動詞的一個形式。因果陳述的主要危險是被定義的關係過分簡單和/或機械化。因為複雜系統是由很多相互隨意的連接組成的(如人類神經系統),所有很多現象就不只是單個原因的結果,而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

另外,因果串連的各個元素可能都有自己的附帶能量。也就是說,每個元素都有自己的能量源泉並不會以預定的方式產生反應。這就使系統更加複雜,因為能量並不會以固定的、機械的方式流過系統。Gregory Bateson指出,如果你踢球,你可以通過計算踢球的角度、力度以及地面摩擦力等來決定球的落點,而且你的判斷會有良好的精確度。如果你踢的是一隻狗,即使使用同樣的角度、力度及同樣的場地等,你也很難預測其落點。因為狗有自己的“附帶能量”。

因此,對於這些陳述,如:“抑制性慾導致症狀的出現,”“潛意識衝突導致歇斯底里的症狀,”或者“談論問題可以使問題得到消除,”,某人可能希望探索並核對被宣稱為因果關係的有效性。這可能伴隨著對暗含的因果串連細節的細查。為了進行細查,某人可能會問:“抑制性慾是怎樣具體的導致症狀出現的?”“潛意識衝突是怎樣具體的導致歇斯底里症狀的?”“談論問題是怎樣具體的消除問題的?”一旦這些問題得不到回答,暗含的因果關係就會因為缺乏支援而被駁回,否則就作為信仰和權威的事物而被接受(或者因為缺乏更好的解釋)。

因果陳述和複合式相等都是解釋和信念過程中的要素,是我們選擇行為的基礎。最終決定我們怎樣具體的運用所知事物的還是這些信念。例如,如果我們相信過敏症是由外在“過敏原”造成的,我們就會努力避開那個過敏原。如果我們相信過敏是由“組胺”釋放造成的,我們就會服用“抗組胺劑”。如果我們相信過敏是由“壓力”造成的,我們就會試圖減少壓力,等等。實際上,複雜對等和因果關係的結合行為了我們信念系統的基礎,並且是程式編制和診斷背後的根本過程。諸如“如果X=Y,就做C”這樣的陳述包含引進建立在對等感知基礎上的隨意行為。因為複雜對等的存在,這個問題與其說是某人是否找到“正確”的因果關係,不如說是某人能夠獲得哪種實際結果,如果某人行為時“好像”一個特定的隨意關係已經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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