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和證據步驟是測試和評估的要素。“證據”是實現了特定目標的指示或“線索”。可以從外部或內部來定義證據,這要取決於當事者的感知位置(如,訓練者/學習者、治療者/患者、管理者/合作者…等)。例如,學習者可能以個人能力的內在感官為基礎進行評估,而訓練者可能聚焦於對學習者表現的外在觀察。行為能力通常是在可觀察到的輸出,特別是可修飾輸出的基礎上進行評估。
“證據步驟”是一個過程。證據就是通過這個過程被引出的。例如,學習情境中的傳統證據是書面測試上的得分。測試的設計以及進行測試的步驟就組成了“證據步驟”。證據是評估程序的結果。證據步驟是由評估時所使用的情境和工具類型定義的。
當證據和證據步驟發生了明顯的聯繫,不同的證據步驟就可能得出相似的證據。比如;諸如“駕駛火車時對意想不到的刺激作出反應的時間”這樣的證據可能通過下列方法進行評估:a)想像的場景,b)在一個模擬器,c)駕駛火車的真實過程。這種證據步驟影響了證據的“優點”。[作一個比喻,在強迫的條件下得到的法律審判證據就被看作“較弱的”證據。]
總括來說,一個評估步驟中,與某人在現實中實施期望改變(策略、行為、信念等等)所使用的方法相似的參考經驗越多,產生的證據越好。
證據和證據步驟設定完善的條件
創造一系列有效的步驟證據(無論是為訓練、治療、諮詢還是教練)包括用適當的回饋定義和管理一系列活動。用來建立這些證據步驟所使用的準則可以被表達為“設定完善的條件”。這些條件可以用來找出某些指導方針。為了“設定完善”,所有評估過程都要遵守這些方針。
- 用正向言語陳述評估的目標。換言之,描述期望表現或目標(與應該避免的期望表現和目標相對)。
問題:“證據程序的目標是什麼?”“什麼是渴望結果?”“有效表現的一個實例是什麼?”
- 建立證據步驟的目的、利益。
問題:“證據步驟的目的是什麼?”“評估步驟的利益是什麼?”“成功的正向作用是什麼?”“這個證據為什麼是必要的?”
- 把證據與可觀察到的模式和線索連接起來。
問題:“你如何知道目標已經達到了?”“表現準則是什麼?”“它們如何得到測試?”
- 確定適當的人或群體可以發起並維持證據步驟。
問題:“在證據步驟的每一步中包括了什麼?”“這些指令清楚嗎?”
- 為進展建立時間框架和里程碑
問題:“什麼時候適合尋找特定證據?”“什麼時候完成全部過程?”“每個步驟期望什麼樣的結果?”
- 定義可能出現問題的情境。
問題:“為什麼某人在證據步驟中遇到困難?”“在評估進程或情境中,某人可能會有什麼樣的抗拒?”“在這些問題或抗拒的背後有什麼樣的正向意圖?”
(請參閱T.O.T.E. Model,Testing and Assess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