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或誘因是指通過“動作和反應”的線性鏈影響事物現狀的,過去的事件、動作或決定。這可能是我們用來描述情境和事件通常解釋的最常見形式。例如,我們說“橡樹果長成橡樹是因為人們栽種它、灌溉它並給它施肥。” “有個人砍掉一棵樹因為他最近買了一把新斧頭。”或者“樹倒了因為有個人用斧頭在樹幹上砍了一個很深的口子。”
誘因是Aristotle“四因果型態”中的一種。它們與下列原因形成對比:
限制性因果——保持系統現狀的(不管它是怎樣保持的)當前關係、假設前提和限制條件。
目的final因果——指導或影響系統現狀的未來目標或願景,它們為當前行為賦予了意義、相關性和目的。
形式因果——某物的基本定義和概念,如基本的假設和心智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