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因涉及到引導或影響系統當前狀態的未來目標、目的或願景,而這個系統給當前行為賦予了意義、相關性或目的。
目的因是Aristotle定義的四種原因之一,它可以與以下幾種原因相比較:
前因或誘因——通過“動作和反應”的線形鏈影響事物現狀的,過去事件、行為或決定。
限制因——保持系統當前狀態的當前關係、假設前提及邊界條件(不管如何達到)。
形式因——對某事的基本定義和感知——即,基本假設和心智地圖。
目的因包括某事物存在的動機或“目的”。在這種意義上,目的因通常涉及到一個事物在所處的更大系統中擔任的角色或它的“自我認同”。特別是在生物研究中,Aristotle聚焦於這種因果關係——意圖目標或自然目的(他認為這與“機械因”明顯不同)在有機現象中也起作用。
他注意到,如果某人燃燒了橡樹果,他就以機械的方式摧毀了它。但是,如果某人給它一個機會,它就會成為橡樹。從這種原因的角度進行思考,我們可能會說:“這個組織很成功,因為它受到一個強大願景的驅動”。“甘地是一個優秀的領導者,因為他一直聚焦于和平、和諧的理想”。“這個團隊在行動中結盟,因為他們有共同的目標”。
尋找問題或目標的目的因包括思考意圖目標、目的和渴望結果——它們指引或限制目標或問題情境中人的思考和行為。它還包括思考個人或群體在他們正在操作的環境和社會系統內對自我認同的感知。
(請參閱Causes,Goals and Outco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