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在催眠的整體水準如何?

我國現在催眠的整體水準如何?

需要先清晰催眠的流派,目前的催眠主要分為三個流派: 

⑴ 權威派 認為某個具有“特殊”心理能力(如“催眠眼”“堅強意志”)的“強大力量”個體(催眠師),促使另一個人(被催眠者)進入一種相對被動的狀態,即非常容易接受催眠師“暗示”的一種狀態。權威派強調催眠師的作用,而不考慮每個受試者的知識、信念和能力等特點,也不管受試者選擇如何(或是否)參與催眠事件的能力。因此,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該流派在發展持續性治療變化方面的價值是有限的。

⑵ 標準派 這個理論尤其被實驗心理學家們所推崇。它不強調催眠師的威力,而強調受試者為研究的主要物件。標準派通常假設催眠反應性是個體的穩定特質。同時,催眠師可以運用一套標準化的溝通方法,不論遇到什麼樣的受試者都可以保持不變。換言之,受試者要麼是可被催眠的,要麼是不可被催眠的。催眠師的行為實際上並不重要。 它極端縮小了催眠過程中其他變數的相對重要性(如催眠師與受試者的關係)。

⑶ 合作派 許多現代催眠師都認為,催眠反應可以反映出來訪者內部動機與興趣之間的相互作用、治療師的靈活性和敏感性以及治療師與來訪者之間的和諧程度。主要創始人是密爾頓•艾瑞克森,他傾注了60年的精力去探索催眠的創新性和治療性應用。
催眠應該首先是情境的結果,即情境中人際和內心關係建設性的發展,它即服務于催眠師也服務於受試者。合作派強調貫穿催眠內部變化過程的三個單元。催眠師、受試者,以及催眠師-受試者之間的關係,此三者中的任何一方都是一個自主系統,它們又在一個“共同體”內相互協作。合作派強調催眠狀態總是發生在關係的背景中,其中催眠師和受試者都不能被看做是彼此獨立的。

無論催眠師起著什麼作用,受試者的作用據有更多的主動性功能。這些功能來自能力、學習和整個人格的體驗史。催眠師僅僅引導、指向、監控,並向受試者提供創造性工作的機會。為了實現以上作用,催眠師必須理解情境及其需要,充分保護受試者,還要能夠識別已經完成的工作。催眠師必須接受和利用所形成的行為,並能夠創造有利於受試者充分發揮功能的機會和情境。

因此,艾瑞克森學派遵循利用的原則進行合作,其中來訪者的自我表達模式被視為構建治療性催眠狀態的基礎。這需要適應性的而不是標準化的指導,即催眠師先是跟隨,然後再對受試者正在發生的行為進行引導。所以說,進入催眠狀態的途徑總是獨特的,是以催眠師和來訪者雙方獨特的表達為基礎的。換言之,催眠狀態是催眠師與來訪者聯盟中經驗和人際作用的呈現,因此使得雙方會越來越接納對方。目前的要點為:艾利克森催眠理論的基礎是合作、利用和靈活性。

從流派的角度分析我國現在催眠的整體水準,可以發現,三個流派在國內均有各自的主體和受訓主體,但不同的訓練主體他們培訓的目標人群,對學員的篩選標準,以及讓受訓者接受的教育和倫理限制有非常大的差別。

—取自大陸中國輕工出版社臨床催眠實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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